李敖李大師於民國107年3月18日逝世,4月25日兒子李戡上電視公布李敖的遺囑。4月26日李文(稱李敖女兒),因為其遺囑為其所留下的遺產,僅給支付她每月1000美元,其他皆由李敖妻管理(已生前贈與),待李戡有能力經營全數移轉。因此憤而上新聞爆料,宣稱提親子鑑定及分配遺產。李文爆料如以下新聞連結 (新聞自蘋果日報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26/1341777/)
其李敖遺囑內容如下
立遺囑人李敖親筆如下:
一、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權,均已贈與王志慧,該等著作待李戡有能力經營時,全數移 轉予李戡,以為發揚。
二、本人富邦人壽新台幣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元之保險金由李諶為受益人取得。
三、本人委由陳境圳每月支付美金一千圓整李文,至李文滿七十歲止。如李文對王志慧、 李戡、李諶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或騷擾行為,李文即喪失本條權利,此一千美金即由 陳境圳停止支付。
主遺囑人 李敖
李敖做對了什麼?做錯了什麼?
- 做對了「預立遺囑」這件事情,讓身後遺產分配的事情更清楚,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識。(民法第1189條)「」
- 做對了「生前資產轉移」,透過夫妻互相贈與免稅,先把資產轉移到配偶這邊,防止遺產過多,造成遺產管理分配上的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但是身故前兩年內的資產移轉還是會算到遺產的額度內,有可能會被視為遺產。
- 做對了「保險金受益人可以以遺囑更改」李敖大師在遺囑上其實不用特別寫這個,保險公司都有契約變更書可以行使變更。也許是因為知道會被公布,所以特地寫出來。(保險法111條)
- 做對了「沒寫明與李文的關係」細節如此,看得出李敖大師知道情勢會怎麼走,所以不提此事,避開繼承人關係的確認,以防爭產。
- 做錯了「遺囑沒有公證」按照公布的遺囑,上面沒有法公證人,其效力一定比有公證少得多。容易被有心人訴求遺囑無效。而且遺囑中沒有兩位見證人,雖然沒有公證,必要性不高,但有見證人會比較有效力。而且他是重病時立遺囑,更容易被訴求無效。
- 做錯了「遺囑指定贈與財產,沒有進入信託」,相信李敖大師已經做好生前信託的規劃,而信託內容應是以撫養妻小生活為主。然而他第三點的"每月支付1000美元",在執行上沒有信託有效力。有寫委由陳境圳,有可能陳境圳就是受託人。這項遺囑算是"恩賜"(開玩笑的),也沒寫明什麼關係,而且沒有指定受託人。此份遺囑是否可以更改生前信託內容,就不得而知,要看生前信託的內容為準。(也許是做對了,就是讓大家自由心證就好。預言一定會有訴訟行為而立的遺囑。)
李文做對了什麼?做錯了什麼?
- 做對了「提親子鑑定」這件事情,做親子鑑定確定為其直系血親後才有繼承權利。而且他確定有扶養事實。
- 做對了「提分配財產」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1225條)如果李敖一家原本4口,繼承人原本是3人(配偶+一子一女)。他可以在親子鑑定後,變成其中一位,所以繼承人變4人。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他可以分得應繼分1/4(4個人均分)。遺囑有效,他可以分得特留分1/8(應繼分的1/2)。
- 做錯了「李敖可能名下無財產」再做提告這件事的期望值可能遠低於他想的。
- 做錯了「太急於分財產」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2年內都可以提起,怎麼會在一個月的時候就提?這不就讓自己走到陷阱?
- 做錯了「辱罵李敖跟其配偶」民法1145條第5款,即所謂的防不孝條款(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發了許多不堪的字眼,雖然是李敖身故後,等其他繼承人提出證明生前有受辱罵,即可使用此條款訴請李文喪失繼承權。
- 如果李文真的是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他再怎麼打官司,拿到台灣身分,拿到最多也只有200萬,倒不如不要打官司,乖乖每月拿1000美元還比較划算。
將來的主題如下,待有空再來補充文章~
我們來了解什麼是遺囑。
民法上的遺囑?
什麼是繼承?
繼承上的應繼分是什麼?
繼承上的特留分是什麼>
所以遺囑跟特留分的衝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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