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白話翻譯,跟法律意思一定有差異,不完美、不精準的解釋。純粹白目翻,請客官斟酌參考。
| 名 稱 |
信託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一開始先講大方向
|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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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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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託呢?就是我(委託人)把財產移轉出去,然後有一個人(受託人)就會幫我管理它。他(受託人)一定要依照我的意思,幫我的保管好財產,而且要對我有利。如果我指定要給另一個人(受益人),就要對他(受益人)有利。而且他(受託人)可以用他(受託人)的名義管理跟處份我原本的財產。
|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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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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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除了其他的法律有規定外,應該要用白紙黑字的契約,無論是公訂契約,還是我請顧問幫我寫的契約。或者我去找公證人寫遺囑,明白說我死後財產要進信託。
|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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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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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委託人)訂的信託,最後不是我要拿的,是給另一個人(受益人),則這個信託任誰就不能更改要給誰(受益人),或者停止這個信託,也沒有權力處理他(受益人)的權利。除非我在信託契約裡白紙黑字說我保留這個權力。但他(受益人)覺得可以,就沒話說。
|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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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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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的財產登記是信託財產,任哪一個外人都不能因為我怎樣就動它(財產)。前提是它(財產)一定要經過信託登記。自己寫信託兩個字在上面是沒有用的。
如果用股票、債劵等等那些金融商品,如果經過信託登記,任一個外人都不能因為我怎樣就動它(財產)。而且登記一定要符合該主管機關的規定來做,自己寫信託兩個字在上面是沒有用的。
如果是公司有關的股票跟債劵,要信託一定要通知他們公司,這樣他們知道後就不能動這個信託了。
|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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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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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了下列的事情,信託是不算數的,契約會變成沒有效用的契約。
一、如果寫了跟民法強制法相違背的信託—>無效;法律上禁止的事情,是違法的阿!—>無效
二、如果造成大眾的困擾(騷擾),造成大眾的損失,讓警察杯杯很頭痛。或者是要做大家都不允許的事情,或讓大家感觀不好—>無效
三、如果是要為了進法院或者要告政府、告機關、告公司、告人,而成立的信託—>無效
四、法律上有規定這個人(受益人)不能拿到特定的財產權利,而你用信託轉移給他的時候—>無效(例如農地農用,受益人給不是農業的法人公司或外國人,就會無效。)
|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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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
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
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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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自己的財產信託出去的人(委託人),他原本就有欠別人錢(債權人),他讓債主以為他名下沒有財產了,想脫產。如果債主發現他(委託人)是在欠錢之後,才進行信託的。債主就有權利去法院跟法官說「我要撤銷這個信託,然後叫他把錢還我!」
但債主跟法官說撤銷的時候,財產已經給其他人(受益人)的話,他沒辦法拿回來。但是如果那個人(受益人)還沒拿到的財產,或者他早知道拿這個財產會讓債主損失,就一定要還回去。
另外一個情況是他(委託人)成立信託後,六個月內就宣告破產,就要被視為故意要脫產,故意要讓債主拿不到錢。
|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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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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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一條說可以撤銷信託的權利,如果債主知道可以撤銷,知道後1年之內就要到法院跟法官說,不說就不能再說了。
如果不知道的話,信託後10年以內都還可以去法院跟法官說,沒說就不能有意見了。
|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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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
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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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出去就跟委託人其實關係不大了,跟受益人比較有關係,除非你是信託給自己(自益信託)。所以當把財產信託出去給別人,而當事人(委託人)死掉了、完全沒錢破產了、生病或發瘋被家人監護宣告(以前的禁治產),信託還是因為受益人還在,所以還是會繼續。
受託人因為只是幫忙管理財產的,所以他發生什麼事,其實信託都會存在。
當然契約裡面我如果寫消滅的原因,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種種因素改變,而信託就要消滅的話,就以我契約寫的為主。
如果成立信託的是法人或公司(委託人),或管理信託的是法人或公司(受託人),他們公司關起來了,因為受益人還在,信託還是會存在。還可以請法院找更適合的管理機構(受託人),繼續這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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